(二)宽恕制度程序条件的评价
可预测的、透明的程序条件不仅有利于涉案企业提出宽恕申请,而且促进宽恕制度的实施。主要国家宽恕制度的修订围绕这一目的展开。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提出宽恕申请,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申请程序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欧盟、德国、美国在宽恕制度中创设了非正式申请的方式(登记申请或标记申请),一改传统仅依照符合法定宽恕条件来编排申请的先后顺序,而是依照申请的实际时间为标准,鼓励未掌握充分证据的知情者及时向执法机构反映,促进执法机构展开调查。在美国,当宽恕申请遭到调查人员初步拒绝后,有关主体有权向主管部门进行陈述,这在程序上保护了宽恕申请人的利益。同时,还普遍规定了保密义务等。
(三)主要国家宽恕制度比较研究的启示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用短短不到两行的字数涵盖了宽恕制度的内容,包括实施对象、实施主体、适用责任范围等。总体而言,我国的宽恕制度较为笼统,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具体适用规则尚不明确,存在许多不足,为使我国宽恕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第12条、第13条细化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然而该征求意见稿不仅未获得通过,而且仅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健全与完善我国宽恕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基于前述对主要国家宽恕制度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比较与评价,我国的法律应从细化实体条件和明确程序条件两个方面,作出相应修订。
注释:
作者简介:王秋良,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金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参见李俊峰:《反垄断从宽处理制度及其中国化》,《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参见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参见刘连煜:《台湾引进宽恕政策对付恶性卡特尔之立法趋势》,载游劝荣主编:《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521页。
Scott D.Hammond,“Cornerstones of an effective leniency program”,at http://www.usdoj.gov/atr/public/speeches/206611.htm,2009—10—18.
参见游钰:《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
参见刘金妫:《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适用研究》,《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Corporate Leniency Policy”,at http://www.usdoj.gov/atr/public/guidelines/0091.htm,2009—12—16.“Leniency Policy for Individuals”,at http://www.usdoj.gov/atr/public/guidelines/0092.htm,2009—12—16.
Commission Notice on Immunity from fines and reduct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2006/C 298/11)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12—16.
Notice no.9/2006 of the Bundeskartellamt on the immunity from and reduct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Leniency Programme),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wEnglisch/download/pdf/06_Bonusregelung_e.pdf,2009—12—16.
《巴基斯坦竞争法宽恕规则(2007)》,载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id=3664&cid=31,2008年7月16日。
参见金美蓉:《论核心卡特尔参与者申请宽大的时间条件》,《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
“ACCC Leniency Policy for cartel conduct”,at http://www.accc.gov.au/content/index.phtml/itemId/459479,2008—7—16.
“Israel Antitrust Authority,Leniency Program”,at http://www.antitrust.gov.il/NR/rdonlyres/55117966-C543-47F6-9DB3-3CC8E07443CA/258/LENIENCY_PROGRAM.pdf,2009—12—16. 出处:《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