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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案件再审事由应法定化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3 16:58
标题: 行政案件再审事由应法定化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穆东升委员提出,行政案件再审事由应法定化,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致。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尽量降低申请再审的门槛。
  穆东升还提出,应规范申请再审的期限和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另外,还应明确再审抗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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