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宣琛著《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72页。
〔2〕〔3〕[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5页。
〔4〕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97页。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台北1991年版, 第103页。
〔6〕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版,第5页。
〔7〕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第205页。又见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2 年版,第175页。
〔8〕Tweddce V. Atkinson (1861) B & 393,398,cromption 法官。
〔9〕[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262页。
〔10〕Dunlop Pneumtic Tyre Co Ltd, V. Secfridge and Co. L td (1915) AC 814 (上议院)。
〔11〕Besnik V. Beswik (1968) AC 58。
〔12〕参见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第175页。
〔13〕不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能替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英国学者中一直存在争议。参见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第207页。
〔14〕参见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15〕参见MCEVOY V. Belfast Banking,corp,(1934) AC24;conl ls V. Bagot,s Executor & Frustee co. ctd (1967) AIR,385,3.15。
〔16〕Midoand silicones ltd V. Soruttons ltd,(1962) AC 44 6,447,473,494.
〔17〕参见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第211页。
〔18〕参见See J. Aire Corp V. Gregary.598p.2d 60. oal. 19 29。 所谓"纯经济损失"实际上是指一方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使该产品的价值降低,从而使原告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普通法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一直存在着争论。参见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册,第468页。
〔19〕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8页。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台北1989年版,第70页。
〔21〕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22〕参见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册,第458页。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14 日《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台北1979年版,第35页。
〔25〕E. Von Caemmerer,Wandlungen des Deliktsrechts. 1964,50ff.
〔26〕《日本民法典》第709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27〕刘春堂《契约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载台湾《辅仁法学》198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