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界定:无形财产的衡量功能
当罗马人形成一种思维观念,即"这个东西是我的"(res in bonis meis est, res men est )时, 绝对所有权便成为罗马人的主宰,一切财产的衡量均以有形物的实际占有量来衡量。随着土地利用关系的复杂化,在他人土地上进行有限利用的权利(如地役权和人役权等)开始出现,这种无形利益无法通过物的所有权来衡量,只能被纳入"无形物"范畴,在相对简单的有形物和所有权体系中获得自己的法律地位。但必须承认的是,正是通过"无形物",才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寻得了一个生存和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后来大陆法系的权能分离体系以及物权和债权二元结构。无形物由于没有特定的范围限制,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便均可纳入其中。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一些权利在传统理论框架中无法获得合理解释时,仍借助于"无形物"来加以解决,在客观上也使无形财产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可以认为,无形物正是基于其对财产利益调整的必要性和弹性才一直为理论和立法所偏爱。
无形财产在英美法系对于利益的分割和界定的功能尤为突出。这是因为英美财产法并无类似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无形财产受所有权和物的束缚相对较小,两者均统领于"财产"这一概念之下。 美国法学家科利贝特 (cribbet)曾言,在英美法系中,有趣的事实是可以不得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财产"一词不仅常常不加区分地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所有权和地上权等均可说成是财产, 这种无形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极有利于其对利益的分割和界定。英美财产法是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组合,如就一块土地而言,可能同时涉及共有、抵押、租赁、信托、买卖、相邻关系等,表现为诸多无形财产的集合,笼统地讲谁享有所有权则很难回答,但通过各种无形权利已将土地的权益界定得极为清楚,并不需要"绝对所有权"来最终定位。而大陆法系则在理论上解释上述权利格局时远不如英美法轻松,它不能脱离有形物的占有和所有来理解无形财产,也不能想象除了掌握物之外,还有比物更重要的无形权利正在逐渐成为主要财富。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则向我们展示了无形财产界定利益的功能模式。产权经济学从效益和成本出发,否认了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形式理性,认为英美法财产权制度是把稀缺资源的权利分配给人们的制度,如果不界定无形权利或界定不合理,便会产生免费搭车现象,或因权属不明致使交易成本扩大。基于此,财产权的界定给财产法提出紧密联系的四个环节:1、私人能拥有何种财产权;2、财产权怎样建立;3、财产权如何行使和处分;4、财产权如何保护。 就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对象而言,只要解决了上述四个环节的问题,便会起到权利界定的后果,而无须借助"绝对所有权"。无形财产的私有性并不意味着有关物的所有权利最终只掌握于一人之手,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的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财产权,因为私有财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由私人作出的。因此,在产权经济学上无形权利与所有权具有共同的性质和功能。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上,"经济学家并未感到有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不一致,财产权的动态原理已经被运用于我们称之为发明创造的思想。"
无形财产对利益的界定较所有权作用范围更广,所有权仅仅在有体物范围内具有可操作性,而无形财产则对于无形的利益空间可进行人为界定。这表现为无形财产日益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它不是基于物的自然占有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对物的支配性权利,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如知识产权即是对于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在法律上人为划定的一种垄断利用权,当代的市场自由权更是完全表现为脱离了"物"的范畴的一种行政许可。通过上述方式界定的无形财产显然具有独特的取得、行使、转让和保护方式,物权法里关于占有及时效的规定在此不能适用。无形财产经界定后受法律严格保护,具有排他性。 并且,大多无形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类似物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