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常态法或正统法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场合,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发生信赖损害,为了使受表意人不至因信赖而遭受损害,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发生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保护信赖而受不利益之人须履行法律行为约定的义务,否则,信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予以救济的规则,为信赖规则。它是现代私法的产物,英美契约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或不得自食其言规则(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le),大陆法系民法称之为信赖责任规则(vertrauenhaftung),或权利外观主义(rechtsscheintheorie)。关于信赖规则的性质,学界有人主张为法律原则,称之为信赖原则,笔者认为其性质为法律规则,非法律原则,故称之为信赖规则。本文探讨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意在证成这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