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大审议稿》第219条,《王稿》第1005条,《梁稿》第541条。
②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66条第2款,日本《民事执行法》第43条第1款,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75条第2款。
③ 《人大审议稿》第219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与以前的措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稿》仍如此措辞)相比的变化,是否意味着对直接执行、申请支付令等实现方式的承认,颇值玩味。
④ 《梁稿》第532条,《人大审议稿》第208条。
⑤ 《王稿》第982条。
出处:原载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