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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八)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24 22:46
标题: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八)
原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八、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六月九日下午 访问明斯特市威斯特法伦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报告题目: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在德国,一个案件一旦得到终审判决,就不能再进行救济了。这意味着法律的存续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使其具有稳定性和信赖利益。再审程序是对法律存续力的打破,如果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当然也是有效力的,但是打破了之前判决的效力。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再审的可能性。
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审是有条件的,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无效诉讼的再审。第二种类型,是恢复原状的再审。两种类型的再审是有历史的原因的。无效诉讼产生,是自始无效的行为,但现在已经没有那么多无效诉讼了,因此,把这个概念进行了扩展。如果有无效诉讼和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则恢复原状的再审诉讼要停下来,等无效诉讼再审完成判决确定后,再进行。
无效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是:(1)诉讼之前应当确定而没有确定的,可以再审。法院在一个诉讼提到法院之前,应当由哪个合议庭进行审理,是有规则的,按照规则进行分配,例如按照字母顺序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地域不同进行分配,不允许在案件到达之后临时分配。一个合议庭的法官要休假,谁来代替他,也必须有规则,由谁来替岗,不允许临时决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猫腻。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再审。(2)法官参与判决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3)双方当事人没有满足代理的要求,没有律师代理。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的当事人、有缺陷的当事人应当有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而审理,可以再审。二是在一审事实审时可以没有代理律师,但是在二审和三审是必须有律师代理的。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代理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些都是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因此而启动再审程序,并不需要因果关系,也就是并不一定要证明生效判决有错误。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最终判决生效之前就发现了这些程序瑕疵,有义务及时提出来,及时纠正。如果知道了这些瑕疵存在又不提出来,而是等到判决生效之后才提出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允许的。
恢复原状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1)法官判决所基于的一个基础事实是有重大错误的。这种情况通常是在刑事诉讼,例如尽管证人提供证言时已经宣誓,但却是一个假证,法官基于这个假证做出的判决,可能是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启动这种再审程序,前提是有一个生效的刑事判决。还要说明的是,恢复原状的再审,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首先要有一个刑事判决的结果,作为启动恢复原状的再审的前提是有一个刑事判决。值得讨论的是,再审程序做出判决,是否能够改变已经存在的判决,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得出结论,再审是一个民事诉讼,再审得出新的判决,不受前一个刑事判决的拘束,可以否定前一个旧的判决,做出新判决。(2)已经有一个被撤销的判决的存在,受到其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审程序的启动。这个判决是什么性质的都行,没有影响。两个判决,前一个判决被撤销了,但后一个判决与这个判决有关联,因此可以对后一个判决申请恢复原状的再审程序。(3)原始的证明材料被发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基本事实,但是在原来的诉讼中没有被提交。这种证据应当是判决生效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才可能提起再审程序。主要的是抚养纠纷、亲子身份关系的确认等,出生证明被发现,可以作为新证据,进行再审。
这些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观,要保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信赖利益。由于这种立法的价值观,所以既要保证稳定性和信赖利益,又要有再审程序。因此,再审程序说明理由就是十分重要的。
正因为如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范围十分狭窄。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例外,如民法典第826条规定,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可以再审。
作为法院,进行再审,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审查提出再审程序起诉的案例,是不是应当受理。第二,受理后,理由说明是否充分。第三,就新出现的事实情况进行审理。法院考察受理的问题,首先要看判决是不是发生效力。然后由提出再审理由的原告说明理由,可以到法庭说明。如果其说明是充分的,可以进行第三步的工作。再审原告说明理由是有期限的,是从得知再审原因的一个月内进行。还有一个上限,就是一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五年内,超过这个期限的,不得再提出请求。
关于法院再审的管辖权问题,是由最初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但是,做出发生效力判决的法院如果是最高法院,则由其下一级事实审法院受理,最高法院自己不受理再审案件。在恢复原状再审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果在原诉中是他自己的原因没有提出来的,并且有过错,则不作为提出再审的根据。
再审原告说明理由,提交以后,要审查其理由是否充分,要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恢复原状再审,是要考虑因果关系问题,法官基于一个事实做出判决有重大和明显的错误,但第一个判决的原告的举证是有问题的,没有充分说明情况,法官的判决与原告的瑕疵证据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会认为是提起再审程序的充分理由。
如果一旦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做出的判决是有溯及力的。这种溯及力的判决有受其影响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在里边,如何保护这个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要看不同的实体法,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
充分说明再审理由之后,法官会进行重新审理,最后做出新的公正的判决。在德国,提起再审程序是罕见的,极为少见。但是一旦提起再审程序,则胜诉率很高,差不多都改判。
问题:
1.法官受贿是不是再审的理由?
当然是再审理由,是恢复原状的再审的理由。
在学说上,有很多人主张放宽再审范围,但是立法者没有采纳,现在争议最大的是,科学技术进步,举证的可能性更大了,今天的科学手段取得了新的证据的产生,这样的新证据是不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立法正在考虑之中。
2.判决违宪,是不是再审的理由?
违宪判决,可以到宪法法院起诉,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决。如果确认判决违宪,则这个判决会被撤销,当然,原审法院就应当进行重新审理。
3.各种不同的诉讼程序的再审是不是一样的?
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是单独规定的,行政诉讼和福利诉讼基本上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九、短暂的休息
六月十日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乘汽车从杜塞尔多夫出发,至中午一点四十五分到达阿姆斯特丹,住进卡萨400宾馆,然后到阿姆斯特丹市区逛街、购物,给小孩子买衣服。
六月十一日
在阿姆斯特丹市观光,看风车,看奶酪加工厂。下午在阿姆斯特丹市的球迷广场,看荷兰队对阿根廷对的足球比赛,看到了荷兰球迷的疯狂。休息后,晚上七点到阿姆斯特丹市吃饭。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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