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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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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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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十一)
原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三、荷兰法律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六月十三日下午(两点到四点)海牙,荷兰最高法院
报告人: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律系教授埃德加?杜?佩隆先生
报告主题:荷兰法律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荷兰法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很独特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使用同一个损害赔偿的规则,这就是《荷兰民法典》的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一章第十节“救济损害的法定义务”。在确定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各自使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构成了责任之后,就适用同一个损害赔偿的法律。例如在签合同之前,有虚假情况没有说明,法官不用考虑是侵权还是违约,直接就按照赔偿法做出判决就行了,这主要指的是经济上的损失赔偿。如果是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则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赔偿,没有规定的,不能赔偿精神损害的损失。例如,在荷兰,现在造成死亡的不能赔偿精神损害,因此就不能获得这样的赔偿。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看因果关系。损害不仅仅是要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可能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要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遇到不可抗力,则为例外,可以免除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造成的损害,则每个人都要负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而且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然后他们之间在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还有雇主的替代责任,例如,修车店的工人破坏了修理的车,受害人可以向修理车的工人赔偿,也可以请求店老板赔偿,受害人进行选择。老板赔偿之后,老板可以向有过错的员工要求追偿。
荷兰现在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狭窄,经济损害的赔偿还是比较完善的。在不久的将来,荷兰也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现在的判决已经确认,在配偶死亡了,其老婆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一个标准,就是不得超过一万欧元。这是一定数额的补偿,而不是真正的赔偿责任。
适用同一部赔偿法,确有好处,简便易行。但是,在确定是否存在责任的时候,还是必须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除了合同领域之外的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了合同的范围的,就是侵权责任。在出租车内遭受侵权行为的侵害,可以是侵权行为,但也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
国家赔偿,是国家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公民的损害,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关于政府侵权问题,既可以认为是普通的法律范围,也可以认为是国家责任,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如果是国家认可的侵权,例如扩建机场而拆房子,警察搜查他人住宅而没有坏人,则不能让受害人吃亏,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关于间接受害人的责任问题。直接受害人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以前荷兰法不承认这种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现在承认。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失怎样判断呢?例如是一个老板,他的员工受到侵权人的侵害,这样就不能工作了,也会造成老板的损失,好像也是间接受害人,但是这样的间接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一般认为,顺序排在第三位的受害人就没有请求权了,间接受害人是第二顺序的受害人。此外,还要观察第三人的损害是不是具有因果关系。比如,拖拉机损害了电缆,电缆的所有人是第一顺序的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得到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其他的人无法得到电的供应,造成损失。这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是第二顺序的受害人,为间接受害人,享有请求权,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他们是间接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而因为停电,产品无法按时生产出来,买受人因此受到损失,就是第三位的受害人,不属于间接受害人。还有,在公路上造成车祸,造成堵车,其中的司机不能按时约会,不能参加订约,这样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也不认为是间接受害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看就受到损害的人数是多还是少。范围太大,法院就不会判决赔偿。
关于间接损失的问题,也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荷兰民法典》第96条规定,对于利益的丧失也应当进行赔偿,其实这就是间接损失。
在欧洲等国家,还有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比如,餐馆的管道受到侵害,造成不能营业的损失,是间接损失,是应当赔偿的。如果电缆是属于他人的,造成电缆的损害,造成损失的第三位的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第一位,是电缆所有人有权得到赔偿;第二位,用电的工厂受到的损害,可以得到赔偿;第三位,是买这个工厂的产品的人,因此不能及时供货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因此而使餐馆的订单受到损失,当然应当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堵车,为什么对那些受害人不予赔偿呢?是因为存在的损失范围过大无法都给予赔偿。例如,公司的报告是虚假的,是不是所有的投资人都可以得到赔偿呢,也不能。
残疾赔偿金,荷兰法有标准,法院按照标准赔偿。在荷兰,有一个交通协会,他们每五年公布一个赔偿标准,什么样的损失,赔偿多少损失等,都有规定。这个标准,法官会参考,国家则没有标准。总的是,荷兰法的赔偿标准比较低,对身份关系的赔偿因素基本上没有。
音乐家手指受伤,应当怎样赔偿,是一个难题,也有办法解决。音乐家不能继续从事音乐工作,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一个音乐爱好者手指受伤,则不一定全部赔偿,而是部分赔偿。如果手指没有全部残废,则按照比例赔偿。
农民和球员在一起事故中死亡,每个人的价值是一样的,对此的赔偿基本上是一样的,不会有特别的差别。即使是20岁的人和80岁的人死亡,赔偿标准也没有不同,仅仅是其抚养的费用有所不同而已。荷兰法的死亡赔偿,分为三项,一是运尸费,二是葬礼费,三是被扶养人的抚养费。目前不赔偿精神损害。
爱子死亡,亲眼目睹的亲人就可以赔偿,在家里知道消息的就不能赔偿,是不是不公平?荷兰有一个判例,比如一个人看到自己的亲人受到损害致死,其亲属请求赔偿,法官给予了支持。但是故意杀人的,不会得到赔偿。
举证责任问题,就是主张权利的人承担,有例外的情况,例如酒后驾车,就是加害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
风险责任问题。例如,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恐怖分子放炸弹造成的,则所有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核电站泄漏造成的损害,则无法免除责任。
六月十三日下午(四点到六点)
参加在荷兰司法部由荷兰国际法律合作交流中心与荷兰司法部召开的“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大约80名荷兰法律界人士参加会议。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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