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知识财产的立法思想。英美法关于财产及知识财产的理论,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种严格的抽象概念体系,而是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去界定以至拓展财产法的调控范围。在英美法理论中,动产分为有形动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和无形动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前者系实物动产,如汽车、电器、马匹等;后者为非实物动产,如银行帐号、有价证券、专利等。此外,动产还可以分为占有物与诉体物,前者是指能够通过占有而享有的物,后者则是通过诉讼而享有的物。诉体物最先用于债权,后来又扩展到无形财产权。诉体物也被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s in action) ,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这种动产的存在范围,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特点,该类财产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请求,才能划清“社会财产”与“我的财产”“合理使用财产”与“非法使用财产”之间的界限。二是这种动产的价值不表现为记载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本身的价值,而取决于象征请求交付有体动产的无形财产权的价值。根据英美财产法理论,举凡债权、商业证券及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无形财产看待,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区别于实物动产的无体动产物、象征某种财产利益的抽象物以及只有通过诉讼而享有的诉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