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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VS管理权,谁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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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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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VS管理权,谁胜?
原作者:胡利明
引言 近些天来,媒体大量报道某高校推出禁止不同楼栋的学生相互串门的规定,除非有正当原因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入。此举一出,媒介普遍关注,作为一方利益主体的学生更是表示不理解,既有支持学校这一规定,但更多的反对这种做法,而从媒体得到的解释是主要是针对最近宿舍发生了一些治安案件,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在于加强宿舍的安全管理,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学校为了加强对宿舍的管理是可以理解的,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学生利益考虑,为了整个学校生活秩序的正常有序化发生了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学生的生活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特别是一些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交往的学生来说,还是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方便,一方面是学校为了加强对宿舍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是学生要求更大的生活空间,两者间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会有一定的冲突,为此学校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也推出了学生进行公共交往的场所,例如把食堂开放作为学生正常事务交往的场所。总之,学校为了加强管理与学生要求更多的生活空间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其实,从法学的角度和权利和谐的角度来说,表现为学校为了更严格的管理和学生要求更多更自由的生活空间之间的矛盾,是学生的自由权和学校的管理权之间产生了利益矛盾冲突,学校从整体利益上考虑学校的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学生为了从个人角度要求更多的生活自由,两者间的权力和权利的较量和利益衡量,是产生这对矛盾的理论根据,即自由权与管理权的面对面,谁处于主导地位的问题,从这种角度来说,如何处理好学校对宿舍的管理和如何保证学生最大程度的生活自由是需要特别重视的,学校的管理权的体现和学生自由权的保障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事情,在两者的博弈中如何最大限度处理好关系是值得思考的。自由权的根据 自由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具有基础性的权利,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一种权利源。而自由权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表述为“遵从个人的自由选择,指导个人外在行为不受他人约束、强迫、控制的意志的权利”。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自由权者,谓人就其活动,不受不当之拘束或妨碍之权利也”。我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包括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诸多学者对自由权定义作了概述,他们在论述自由权的基本涵义时,都指明了自由权是一种不受不当约束、不当控制和不当妨碍等,是一种依自由意志决定事项的权利。 其实,自由权首先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是宪法是基本法的地位上确立自由权的根据,是具有宪法层面的宪法化的自由化,这种宪法性的自由是比较抽象和概括意义的自由权利,是抽象的角度解决自由的存在的根据,宪法化的自由权是其他具体性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具体自由权奠定了宪法理论基础,是一种总纲式的自由权利,对具体性的自由权利起指导作用。 在明确自由权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基础上,自由权的最终落脚点应是民法意义的自由权,是民事自由权,特别是身体不受不当限制、不当约束的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受不确定的限制和控制的私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权来源于民事法律,是私法所保护的私权,是确定权利人自由权益的一种权利,这种自由是最大限度的,非因法律的排除和禁止是不能随意地剥夺的,只要是这种自由权利不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随便进行不必要的控制和限制。总之,自由的范围和限度是最大化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时被默认为是可以行为或者不为的,从最大程度上体现出一种自由决定的意志,进而在权利的利益取向方面是促进权利主体积极地创造权利和自由,鼓励自由地创造更多合法利益和权利,实现主体的权利最大化。简言之,这种产生于民法学意义上自由权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是一种权利和动力,是一种积极进取的权利,应该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是法律赋予的自动取得的权利。管理权的根据 与自由权相对应的是管理权,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中管理以产生因素异常复杂,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管理本位取向,这与中国历史文化背景分不开的,可见,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根源于社会的管理本位观念,基于这种本位,学校对学生宿舍推行文前的管理模式有根有源,是管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的前提发生的管理行为,不论这种管理行为是基于何种目的发生。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管理权类似于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管理权是一种公法行为,是一种公权力,为了保护相对人利益,公权力的行使主体需要严格地受到法律控制,只有依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才可以依法行使。当然,不论是基于何种目的产生管理行为,即使是为了很好目的,例如学校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保证正常的生活秩序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管理行为的发生应该最小程度地发生,尽量地不影响自由权利的行使。 可见,管理权的产生是基于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规定而取得的,管理行使的主体应该严格依据明确的依据才可以发生确定了的管理行为,没有授权而不得行使管理权,而管理权的设定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使管理权的确立有明确合理的依据,而且容易使相对人接受,并有可能积极地配合管理者实现管理行为的目的。简言之,管理权是以法律性规范确定性授以才可以行使的,不能超越确定了的范围,使管理行为合理有据,使管理权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自由权和管理权冲突与协调 从自由权和管理的产生根据来看,并考虑到两者所规范的对象的特殊性,两者间基本上是相互冲突,这种冲突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影响。自由权是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想扩大自由的权利空间,最大地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这是自由权的先天属性,也是人的本源性格,在扩充自由生存空间和自由决定的同时,也希望外在主体不要随便地干预自己的生活空间,当然完全不干预自己的权利空间是最好的,至少也得尽量地减少影响自由空间的生存因素,使自由权的作用发挥得更为有效,能更有质和量地使自由权的生存能力得以扩大,这种自由权生存的天性是无法克服的,在扩大自由的范围方面显得比较积极,至少是不希望自己的生存空间被缩小,可见,自由权是扩展性的权利,是积极性的权利,是动力性的推动权利发展的源动力,具有无限度地扩展空间的自由是以取得自由最大化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自由权扩大和不被减小的特性是永恒的。 而相对应的管理权却与自由权的权利扩展方向完全相反,管理权是管理主体为了管理需要而扩大自己权利,扩展管理主体的自由范围,扩大管理主体的生存空间,这样的结果是造成对自由权生存空间的侵入,相应地缩小了自由的存在范围和空间,这种无限地扩展管理权所涉及的对象的活动,从本能属性上说肯定会受到相对主体的抵制是必然的,两者天然性的权利利益冲突从来源上就是存在的,而且是长期存在的,一方面管理权是想法设法扩充自己的生存空间,而自由权却以各种理由阻却,此情形下自由权和管理的权利冲突是必然会发生的,甚至会发生严重的冲突。但是,管理权具有先天的强势,自由权由于天然的不足具有一定的弱势,两者的力量对比将会失衡,此时,自由权与管理权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 既然自由权和管理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大冲突,那么如何协调两者间冲突是摆在我们面前重大课题,两者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而且互不让步,这样的结果是造成自由权和管理权难以和平共处,以至于媒体广泛关注这种现象有了理论依据。冲突是肯定存在的,协调的问题需要重点解决,需要从两者的利益衡量方面加分析。自由权和管理权的利益衡量 自由权和管理权从法律属性上说,前者是民事权利,涉及到更多的私权性的权利利益,体现出更多的法律保护;后者是行政管理权力,涉及到更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更多地是体现出一方对对方的制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考虑,自由权是为了扩展自由的权利空间,追求自由的最大化,还包括对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由,他方不能随便地影响到自由权利利益的实现;而管理权却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管理需要,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而为了自己的特殊目的,为了达到控制和限制相对方扩大权利自由的空间,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 其实,两者间的利益衡量是个很复杂的课题,作为民事权利的自由权追求主体权利的最大程度化,作为行政权力的管理权则是控制和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为手段,追求实现管理需要,这种“你进我退我”模式构成两者的利益衡量的基础范式,在利益平衡推进中需要合理地处理好各自的度,既要尊重主体所享有的作为民事权利的自由权,又要考虑到管理者为了维护特定秩序而做出的限制相对人的举措。 根据两者的利益平衡原理,自由权和管理权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是需要重点合理解决的课题。回归到主旨,自由权与管理权的博弈,究竞是谁大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从作为天生具有的民事权利的角度来思考,自由权应该是第一的,管理权不能由于某种需要而任意地限制自由权的实现,要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在保证自由权的实现,体现出自由权的真正地自由特性。而从管理主体为了特定需要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说,肯定会认为管理权肯定要大于自由权,自由权主体不能以自由来抗辩,必须服从管理的需要,以实现管理目的的实现。但是从平衡的角度来看,自由权与管理权需要最大程度的平衡,需要作出利益衡量的考虑,衡量各自需要考虑的问题,避免产生侵犯对方利益的发生,自由权要最大程度地发挥自由,扩展自由权益实现的最大化,也要顾及到管理者为了某种可以理解公正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一些自由,管理权为了管理的需要也要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对应主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管理者而漠视自由权利的存在和自由权益的实现,不能由于管理而对相对方造成过大的侵犯,既要实现自己的管理需要,也要尊重对方的自由权利,要从对方的角度思考对方自由权利最好不要受到限制,特别不能受到较大的影响,要为对方考虑自由权益问题,而对方也要考虑到管理者管理需要的实现,真正地实现两者利益的衡量平衡。 总之,自由权和管理权,谁能取胜的问题并不是非常简单的问题,从各自的角度来看,都是自己能够胜过对方,而从利益衡量的平衡性来说,都需要作一定利益让步,都要为对方着想,两者基本上是平衡的,只有这种平衡性自由权和管理的和平相处,才能构建和谐的权利和权力平衡,进而是和谐的自由权和管理权,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效果,这是共同的价值追求目标。
注释:
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 Fifth Eddtion,P.827.
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印书馆1982年版,第139页;龙显明:《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77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40页。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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