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不仅创造7所有权(proprietas)、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hyteusis)、地上权(super(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nus)等具体物权的概念,而且在诉讼程序上划分了“对物之诉”(actio in rem)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从而提供了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材料及思路。
受罗马法的形响,早期法国学者通过对财产权中两种主要权利类型效力指向的分析,已经发现对物的支配权与对人的请求权的不同,并由此而接受了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的物权概念,认为物权(1e droit reel)是权利在物上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人对物的权利.即“对物权”(jus in re);与此相应,还存在一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对人权”( le droitpersonnel),也就是债权。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另参见J. Pothier,Traite du Droit de Dommaine,ed.Bugnet,no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