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必须以一种“非将一名罪犯送上法庭不可”的动机去行为,这就是“恶意动机”的定义。英国1854年的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注: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 (1854)10 ex.352.)一案确立,如果被告的主要目的是阻止他人某种行为,那么起诉可能是恶意的。相反,如果原告的“主要”动机是寻求正义,那么被告对原告的个人恶意将不使刑事起诉成为恶意。
“合理和合适的理由”意味着基于合理的理由真实地相信刑事诉讼是正当的,“合理”和“合适”是同义词。(注:salmond & henston, law of torts,p. 446.)在hicks v.faulkner一案中,法官将“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定义为“基于充分的确信和合理的理由,一个文雅和谨慎的人可以认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被指控的人可能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注:hicks v. faulkner(1878)8 q. b. 167, 171.)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决定“合理和适合的理由”是否存在:
这里,我们可以比较两个案例。在1867年的basebe v. mathews (注:basebe v. mathews(1867)l.r.2c.p.684;16 l. t.417.)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通过虚假和恶意的陈述使得地方法官错误地认定原告有罪。判决的结果是,诉讼失败,因为刑事诉讼的结果不存在有利于原告的情况,即,原告被认定是犯罪。在1887年的boaler v. holder(注:boaler v.holder(1887)3t.l.r.546.)一案中,原告因为被告提供的信息,被诉诸刑事审判。在几种犯罪的指控中,原告被认定犯有其中的一种罪行,而在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指控中,原告被宣判没有犯罪。后来,原告状告被告恶意刑事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原告有权就未认定犯罪的指控,提起恶意刑事诉讼的诉讼。
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中,滥用民事诉讼不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诉讼,现在,当原告能够证明某种“特别损害”时,英国法确认存在一种民事诉讼的理由。所谓特别的损害,包括对于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实体性干涉。在美国,虽然相当数量的法院仍然保留了特别损害的要件,但是,美国大多数的法院现在已经取消了这种限制。(注:g.christie sumsubstance of tort,p.301.)
一般地讲,除了这两种恶意民事诉讼之外,不存在其他形式的恶意民事诉讼。但是,有的侵权法学者将“恶意导致执行原告的财产”作为一种恶意侵权诉讼。(注:salmondheuston,law of torts,p.463—464.)有的学者将“恶意和无根据的民事诉讼”作为恶意民事侵权诉讼。1981年英国最高法院法令的第42节授予法院权力,由它来限定这种“持久麻烦诉讼活动”的界限。(注:j.g.m.tyas, law of torts(4th edition),macdonald and evans1982,p.207.)
在英美法系里,行政官员的地位是微妙的,因为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官员的地位与普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接受普通法院的审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他们不是公共检察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他们所从事的一些工作非常接近于公共检察官的工作,比如撤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按照一般规则,如果行政官员实施一种准司法行为,而且他的行为不超出他的职责范围,那么他享有绝对的豁免权。美国最高法院在1978年的一个案件中主张,在联邦法院涉及公民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的职责行为是一种履行检察官和司法的行为,他享受绝对的豁免权。这项判决被认为对于州法院在处理滥用诉讼侵权诉讼中具有劝告力。(注:g.christie sumsubstance of tort,p.300.)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