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种补偿基于家务劳动或协作劳动发生并于离婚时实现,学界称其为离婚经济补偿,也称家务劳动补偿。
参见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5页。
参见陈苇、陈思琴:《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8年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4页。
参见宋豫:《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第218页。
详见下文所述。
详见下文所述。
参见沙吉才、孙长宁:《论家务劳动》,《福建论坛》1995年第6期。
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参见朱妙宽:《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范畴及发展思路—劳动价值论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经济评论》2003年第5期。
See Becker, G.S.Human Capital, Effort and the Sexual Division of Labor,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 1985(3)
参见[美]加里?贝克、吉蒂?贝克:《生活中的经济学》,薛迪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参见欧阳晓安、谢小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初探》,《井冈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211页。
同前注,林秀雄书,第148页。
参见[美]哈里?D.格劳斯、大卫?梅耶:《美国家庭法精要》第5版,陈苇主持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5页、第219页。
参见甄美荣:《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学研究综述》,《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2期。
参见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参见巫昌祯、杨大文、王德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 ~ 178页。
参见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参见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参见王胜明、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同前注,林秀雄书,第160页。
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同前注,哈里?D.格劳斯、大卫?D.梅耶书,第218页。
See Harry D. Krause and David Meyer, Family Law of the USA in a Nutshell, 5th, Thomson Business (printed in the U.S.A. ), 2007. pp. 311-324.
参见《澳大利亚家庭法》,陈苇等译,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页。
参见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同前注,宋豫文。
参见巫昌祯、夏吟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See E.Landes, Economics of Alimony,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78(7)
参见郁光华:《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出处:法学 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