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知道,先有专利制度,而后才有专利法,M.Frumkin认为历史上第一个专利是一四一九年给予Filippo Bruellescbi (注二十六)Frank D.Prager则主张一四六九年威尼斯给予德国人Jobu of Speyer是第一个专利,而威尼斯有专利法是在一四七四年(注二十七)。在英国也是一样,先有专利的赐予,到一六二三年才有独占法。清朝似乎也是如此,如前所述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八日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款,中国政府将来应设立专利局并制订专利法以保护美国人的专利发明(patented invention)。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颁行商会简明章程中规定,商人的发明得申请专利保护。除此之外迄满清被推翻既无专利局之设立,也没有专利法之制订。然而依据大清法规大全卷三所载,清商部于光绪卅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之商部咨各省呈请专利办法文观之,商部以及各省确已核发专利给予中国人及外国人。又依美国专利局一九~九年的报告(注二十八),美国人在美国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可由美国领事馆向中国各地方机构陈述(Representations),就可取得专利保护。该报告认定有事实足以证明满清政府对此问题的处理非常好(Excellent Dispositions in this matter)。换句话说,满清政府在条件还没成就前,就给予美国人之发明以专利保护,颇令美国政府满意。保护的方式是命令与行政措施(proclam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清末已有专利的核发。要探究的是,其制度如何运作,依商会简明章程规定,是商人向商会申请,经商会考核后,由商会总理呈商部酌量给予专照年限。就此而论,似乎是商会审查,商部核准,并定专利期间。但依商部咨各省呈请专利办法文所拟当时状况是,有些省径行核准,有的则转呈商部办理,商部核准的专利往往会指定独占的区域,以求....力与维持之中仍寓严示限制之意,(以免)坐视垄断无所措手...。但径行核发专利的省份,则发生寻常仿制物率引禀请专利,且因无专利法规所以造成各省有参差不齐的现象。因此商部要求各省自文到后,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的申请案件以及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一律呈报商部先行备案,等专利章程制订施行后再审查核办。文到前已核准则予承认。
有一点值得深究的是从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八日,清政府应允美国将来条件成就时,即给予专利保之后不到二个月内,就在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人专利保护。而中外商人尤其中国商人就知道利用专利制度保护其权益。按清政府立国不久之后,就禁止传教,也拒绝与欧美通商。但自鸦牙战争后外国人陆续可以在中国合法通商传教,专利制度的观念也许因而随着欧洲商人传到中国。
清朝外来专利制度能否在当时的环境下萌芽成长,颇令人怀疑,按当时不但科技水准非常落后,而且产业还在手工时代,当然竞争不过机器生产企业行销的外国产品。唯一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税也操在外国人手中,所以国内产业无从发展。满清政府知道以当时之科技水准,经济环境言发明创新力有未逮,所以积极奖励模仿国外产品。除各省广设工艺厂仿照机器外(注二十九),官营公司有发明时,也饰令其它各省仿造,如光绪卅三年农工商部令各省仿制湖北之制麻方法(注三十),又如宣统元年农工商部东三省发明蒿柳蚕法各省仿照办法(注三十一)。同时奖励商人仿造外洋各项工艺(注三十二),西式工艺各项日用必需之物。由知可见当时环境与政策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可能。且专利制度的实施可能妨害政府的经济政策----仿照。
另一方面,以中国当时的产业技术与经济状况而言,中国产业界似乎连仿冒的能力都没有。但仿冒品仍然充斥市场。而几乎所有的仿冒皆是欧美先进国家的国民或公司在中国所为的。这些现在欧美侮骂为海盗的人都是他们自己。但因他们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纵使中国当时有专利法,中国法院对侵害专利的外国人也无管辖权。仿冒案件系由其祖国在中国的领事馆,依其本国法审判。其效果可想而知。为取得较佳的保护,各该国政府相互间,以换方文式签订相互保护的条约,约束其国民不得存中国侵害对方的智能财产权。美国曾与英、法、德、俄、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与瑞士等国签订此类条约(注三十三)。
结论
我国的专利制度,是美国于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时,所埋下的种子,其目的系要求满清政府设立专利局制订专利法以保护美国人有专利的发明。自鸦牙战争后外国人陆续可以在中国合法通商,专利制度的观念也许随着欧洲商人传到中国,所以当美国人要求满清政府设立专利局制订专利法以保护美国人有专利的发明后不到二个月内就在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部给予商人一定年限的专利独占权,而且虽然还没有具体完整的专利法规,规范专利的各种实质上与程序上的要件。就有中外商人申请专利。虽然如此,但当时中国的教育科技,产业经济与法令制度等主客观环境非但不适合专利制度的发展,反而专利制度的实施有害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至少明显抵触当时的产业政策。
注释:
注释:
注一:FLOYD L.UAUGHAN.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System. by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56. P.13"
注二:Frank D.Prager "A History of Interllectual Praperty.Journ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Nov.1944 vol.XXUI.No.11"
注三:详见 Christine Macheod Inventing The Judrstrial Revolution-The englis be Patent Eystes,1660.-1800 Camlridge.llmi.Press.1984
注四:United Etates Patent Office Outline of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 Patent Office. Jourm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July 1936 vol.xuu No.7
注五:我国专利制度之演进,标准七十二期四十七年十月一日第二页。(详见 Fritz Machlup & Edith Penrose Centur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X No.1 May 1950.pp1-29")ULF Andrfelt International Patent Legnalatrion and Developing
Lonntry Martinus Niyhoff 1971 pp3-25注五。
注六:我国发明专利之成绩,标准第七十三期,四十七年十一月 一日第八页
注七:寒清:专利制度重点分析:标准160期五十五年二月一日 第十一页。
注八:李少陵专利制度在中国:标准第125期,五十二年三月一 日第一页。
注九: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三民书局第九页,但依作者序 言此书是在五十八年三月完成七十年十二月重印二版
注十:如金进平先生:工业所有权法新论,七十四年十月出版,第四十四页。康炎村先生,工业所有权法论五南图书公司七十六年七月印行第一六三页。
注十一:秦宏济,专利制度概论,民国三十四年重庆商务版第十七页。按此书已绝版,国内图书馆亦无此书,笔者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知悉此书,后经打听李定邦先生有此书,且已着手重行排版重印唯资金不足预金的令人问津而胎死腹中,商得李先生首肯笔者印影十本分赠同好,此书可能是我国最早有系统介绍我国专利制度的好书笔者认为迄今尚无出其右者绝版实在可惜亦可悲。
注十二:宋光梁:我国标准。计量,专利及商标大事年表:标准第174期第三页,五十六年四月一日。
注十三:苏良井:最新高标专利法令判解实用,六十三年印影第三六六页
注十四:见大清法规大全卷四第二九七九-二九八~页
注十五:见大清新法令第四类外交一条约二十九页。
注十六:专利制度的学说有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说、道德正义说、独占酬劳说、独占奖励说。
注十七:专利要件详见 Patents, Donald S. Chisum, Matthew Bend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注十八:奖给商勋章程第四条及第五条。
注十九:奖给商勋章程第一、三条。
注二十:大清新法令、第十类实学、商会、第三十一页。
注二十一:大清新法令、第四类外交、条约,第33页。
注二十二: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乙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现注册不得藉给他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乙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注册不得藉给他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
注二十三: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五款第二项日本臣民特为中国人备用起见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以及地图海图执有印书之权亦允中中国国家定一章程一律保护以免利益受亏,第三类中国国家允许设立注册局所凡外国商牌并印书之权请由中国国家保护者须遵照将来中国所定之保护商牌及印书之权各章程在该局注册。
注二十四:见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七四,第五页。
注二十五:工商部在咨清法制局的公文里就特别说明:中美商约已暗受束缚之害一不加慎适足以陷本国之业于桎梏之中此特许法之不能遽订者(所以)权……订定奖励工艺品暂订章程……庶于变通。
注二十六:M.Frumkin "The Qrigin of Patents" The Journal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March 1945.Vol.XX VII.No 3 p144.
注二十七:同注二,第七五页。
注二十八:Albert W.Pontius "Protection extended to Patents,Designs,Fraed-Markes and Cspyrights in China.Japan and Korea.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p4."
注二十九:大清法规大全卷三第二九五九页。
注三十:大清法规大全卷三第2976-2977页。农工商部咨各省仿照鄂省机制麻货文。
注三十一:大清宣统法令第二十册第一页,农工商咨东山省发明蒿柳饲蚕法各省宜仿照办理文。
注三十二:奖给商勋章程第四款。
注三十三:详见 N.F.Allman, Handbook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Patents and Copyrightts(of China) pp.22-23 1924 Shanghai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