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税优惠案的起因是欧盟于2001年12月10日通过了理事会条例第2501/2001号(Council Regulation(EC)No.2501/2001)(下称“欧盟条例”)。欧盟条例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关税作出了包括一般安排和反药品生产和反走私安排(special arrangements to combat drug production and trafficking)(下称“药品安排”)在内的五种安排,给予列于欧盟条例附件一的12个国家以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待遇。印度认为欧盟条例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且不能以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于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Decision on 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Reciprocity,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作为抗辩理由,从而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报告,支持印度的指控,裁定欧盟的药品安排构成对印度在关贸总协定下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欧盟就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
欧盟要求上诉机构驳回专家组关于授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例外以及授权条款适用最惠国待遇规定的裁定。其理由是授权条款就普惠制的设立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授权条款的注释3的“普遍、非互惠和非歧视”的规定,因而排除了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适用。进而言之,如果授权条款的第2条第1款系例外,则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至少是紧接着第1条便应该有此规定;鉴于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授权条款是作为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补充的独立的决定。易言之,根据欧盟的逻辑,如果授权条款是例外,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便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说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是例外规定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践,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区别待遇是权利而非例外。欧盟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的目标非常重要。
欧盟同时认为专家组对授权条款注释3的解释错误。根据其理解,注释3的“普遍、非互惠和非歧视”仅为对1971年豁免决议的解释;该注释本身并不加于当事方任何义务。
【作者介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主席;比较法国际(海牙)科学院院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香港申诉专员名誉法律顾问;英国Butterworths出版社国家顾问;早年曾在美国、加拿大一些著名律师事务所任职。
注释与参考文献
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条件,上诉机构报告(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European communities-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2004年4月7日公布,2004年4月20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246/AB/R号(下简称“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
在要求成立专家组的时候,印度声称整个欧盟条例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后将其指控限定在药品安排,同时保留对其他两个鼓励性安排进行指控的权利。
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条件,专家组报告(Report of the Panel,European communities-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2003年12月1日公布,2004年4月20日按上诉机构的修订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246/R号(下简称“欧盟关税优惠案”)。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2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2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5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83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94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01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06段。
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区别待遇的历史及相关主要问题和观点,详见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研究和统计司(Economic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ivision),“世界贸易组织内的特殊与区别待遇:为何、何时、如何”(Sep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WTO:Why,When and How),2004年1月发表。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09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09段。
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第2款。
上诉机构于2004年4月8日提出上诉审理工作程序修改建议(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议。
同上,第3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51段。
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详见“世界贸易组织内的特殊与区别待遇:为何、何时、如何”前引文,第8-10页。
欧盟关税优惠案,第7.144段。
欧盟关税优惠策,第7.148-7.149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53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56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59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64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69段。
欧盟关税优惠上诉案,第183-18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