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论述参见"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苏力,北京,《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4~~6页。
"法治"是由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社会形态,自然有对"法"实体内容上的要求。
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页。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页。
以上观点,参见:"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专家学者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西安,《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第3~~31页。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22页。
即使是在号称最适宜法治生长的所谓"熟人社会"里,多元性的私法秩序也广泛存在。参见"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苏力,北京,《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1页注释。
"[F]reedom would be secure only if each generation fought to renew and enlarge its meaning." 见1964年7月2日,美国约翰逊总统为签署"民权法案"而作的广播电视讲话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着,胡宝海译,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梁彗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4~~45页。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苏力,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63页。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任何尚在存活的且生命力旺盛的罪恶和暴行都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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