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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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艺花园
时间:
2014-3-23 14:54
标题: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名”,各国立法均未见适用,但都有此内容的规定。我国法律,如撤销、变更民事行为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及维护法律秩序。我国也确立了除斥期间制度。在《合同法》、《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就法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等具体形成权,规定应受除斥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
第三、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
第四、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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