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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法艺花园    时间: 2014-3-17 22:05
标题: 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漫画:内外勾结。
  (新华社发 朱慧卿/图)
  据《新京报》报道,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等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被媒体披露,引发关注。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据新华网2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正义网掌握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这其中既有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也有对法院、省级监狱管理局等机关裁定、批准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
  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据新华网报道,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强化责任追究 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
  据前述新华网24日报道,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
  新闻链接:
  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等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执法司法机关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依法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依法附条件提前释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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