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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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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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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近日,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并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
住宅征收搬迁费提高一倍
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国有土地上搬迁补助费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调整至每平方米20元,提高了一倍;临时安置费也由原来每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8元提高到25元。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多层楼房公摊基准补助系数15.85%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的通知》,首次确定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基准补助系数为15.85%.成套住宅是指由卧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房屋。非成套住宅是指在住宅建筑设计时缺少厨房或卫生间的房屋。(成套住宅分户除外)非成套楼房的公摊率和公摊系数的差额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比照类似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助系数确定。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要听证
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在石家庄市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听证。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首次规定预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首次增加了房屋的预评估。根据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开展征收价值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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