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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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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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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4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 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持执业资格证书、会员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经历证明,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地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执业证书。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不予执业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接受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凭执业证书、业务委托书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及证明,到税务机关查询、摘抄、复制与委托人有关的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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