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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存款汇款解除冻结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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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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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存款汇款解除冻结具体情形
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五审稿中,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时应当解除冻结,作出了具体情形规定。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解除冻结的情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解除冻结应当由具体的情形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根据意见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同时,草案五次审议稿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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