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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慈善组织支出不得低于年收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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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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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慈善组织支出不得低于年收入70%
为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严格资金管理,《天津市慈善协会关于加强区县慈善协会自身建设的指导意见》日前发布,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意见》规定,慈善组织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总收入的70%.管理经费与社会善款严格分开。管理经费来源于政府专项划拨、社会专项捐赠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需主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适当方式,公布社会各界的捐赠情况和慈善项目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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