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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出台《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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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19
标题:
新疆乌鲁木齐市出台《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
为加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制定了《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以下简称《管理导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使用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是规定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迭使用。
三是明确了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原则,如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建筑物名称应当以民政部门登记的建筑物名称为准。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制定了《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以下简称《管理导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使用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是规定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迭使用。
三是明确了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原则,如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建筑物名称应当以民政部门登记的建筑物名称为准。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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