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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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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18
标题: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实施
日前,《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
——明确了征收管理体制。《办法》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明确了征收实施程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征收的程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办法》重申了国务院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同时对个别问题予以细化:一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三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是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市区规划区内150户以上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区规划区外及县(市、区)在75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是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办法》在重申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明确了调换过渡期限。《办法》对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6层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11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2层以上的不超过36个月。另外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6个月(含)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25%;逾期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至18个月(含)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75%;逾期18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0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日前,《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
——明确了征收管理体制。《办法》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明确了征收实施程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征收的程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办法》重申了国务院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同时对个别问题予以细化:一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三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是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市区规划区内150户以上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区规划区外及县(市、区)在75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是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办法》在重申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明确了调换过渡期限。《办法》对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6层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11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2层以上的不超过36个月。另外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6个月(含)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25%;逾期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至18个月(含)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75%;逾期18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0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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