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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梓潼法院震后首起刑事案宣判 被告人救灾立功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3
标题: 梓潼法院震后首起刑事案宣判 被告人救灾立功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罗云贵 杨海泉) 日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坚持一手抓抗震抗灾,一手抓审执工作。在临时搭建的审判庭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杨子相在取保候审期间作为自愿者在震中抢运救灾物资,有立功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子相从1994年起非法持有火药枪用于平时上山打野兔,2005年7月经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火药枪二支,杨子相闻讯后为逃避打击于同年外出务工。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杨子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非法持枪的犯罪事实。该枪后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查获的二支火药枪为枪支。
  另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被告人杨子相于2008年5月23日至5月25日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自愿者队伍,自费去四川省绵阳城区开展赈灾活动,与家乡其他自愿者一道共同搬运救灾物质200余吨,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好评。
  梓潼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子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子相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子相犯罪后潜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子相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杨子相认罪,且犯罪后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抗震救灾自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其它赈灾人员一道共同搬运救灾物品,表现良好,属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杨子相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表现情况,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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