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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施行剖腹产手术 大意医生致一产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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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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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施行剖腹产手术 大意医生致一产妇死亡
中国法院网讯(赵兴军) 从医多年,明知被害人分娩难产,但在环境极差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施行剖腹产手术,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世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世湘先后于2001年4月30日和2002年11月1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医范围:内科、外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后,在泸州市某镇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
2006年11月25日晚,王世湘接到刘某电话后,于当日22时许赶至合江县五通镇黄某家中为其接生。次日凌晨1时30分许,王世湘在环境极差和无任何医疗设备的情况下,在黄某家中为其施行剖腹产手术,导致黄某于当日凌晨5时30分在其家中死亡。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检检验报告为:黄某系分娩难产接生时致胎盘置留,子宫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案发后,王世湘按赔偿协议赔付了死者亲属6万元。
泸州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湘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诚恳,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行为人已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致。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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