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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建筑信息中心一市场总监贪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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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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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建筑信息中心一市场总监贪污12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利用担任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建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建筑信息中心)市场总监的职务便利,截留给付广告公司的转账支票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汪军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4月,被告人汪军与建筑信息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由建筑信息中心聘任汪军担任工业建筑杂志社市场总监,任期一年,负责杂志社广告经营及市场推广工作。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汪军利用该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支付给上海广渠广告有限公司两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22 450元的转账支票截留。后被告人汪军通过朋友将截留的两张支票转入北京长乐机电设备厂和北京月升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并兑换现金共计人民币110 230元后潜逃。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汪军在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西华路的住所内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汪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不享受中冶集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其与研究总院是承包合同关系;同时其是因为单位欠其提成款才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被告人汪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系国有企业,《工业建筑》、《钢结构》、《环境工程》杂志的出版系其主要经营内容,建筑信息中心作为其下属单位,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亦为上述三种自有期刊的出版及广告经营,因此,建筑信息中心从事的业务是在上级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经营范围之内,属于国有性质,其管理经营的财产应属于国有财产。而被告人汪军作为建筑信息中心聘任的杂志社市场总监,负责的业务是上述杂志的广告业务、经营等,对单位的财产有经营管理的职权。因此,被告人汪军属受国有单位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至于其享受的待遇有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双方也均予以认可,而是否享有各种保险等待遇不是确定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标准,故法院对被告人汪军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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