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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疑情变掐死女友后割腕自杀未遂 "准岳父"获赔42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2
标题: 疑情变掐死女友后割腕自杀未遂 "准岳父"获赔42万
  中国法院网讯(韩继先) 45岁的张某因怀疑24岁的女友李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手掐住李某颈部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的父亲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父亲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同居。2007年1月26日19时许,张某因怀疑银行存款被其女友李某取走,并怀疑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对李某进行询问并殴打的情况下,李某仍沉默不语,后张某扼压李某的颈部,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死亡后,张某割开了自己右手腕自杀,后被到其家拜访的朋友及时发现并得救。有证据表明,张某曾因患精神病于1996年和1997年住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掐死李某的行为,受现实与精神病理性动机所支配,使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李某的父亲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自己因女儿被害而生病,并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扼压李某的颈部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受现实与精神病理性动机所支配,使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给李某父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合理赔偿,但是李某父亲的部分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或数额偏高,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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