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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一把2元钱的指甲刀砸了商店 5被告被处罚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2
标题: 为一把2元钱的指甲刀砸了商店 5被告被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郭冬根) 为了一把价值两元钱的指甲剪,买主与店主互不相让,结果店主的店被砸,参与砸店的人赔了钱还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仁华、肖乐明、谢建龙、肖建平、肖冬华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罚金4000元至3500元不等。
  2007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肖乐明及其二弟肖卫平花两元钱在汤湖圩镇一五金店买了一把指甲剪,因不太好用要求更换时与店主罗某及其两个儿子发生冲突,肖卫平的头部被罗某的小儿子打伤。
  肖乐明觉得吃了亏,遂打电话给其在县城的三弟,即被告人肖仁华,告诉肖仁华说肖卫平被人打伤,要其叫些人到汤湖威吓店主。被告人肖仁华遂纠集被告人谢建龙和肖冬华,谢建龙又纠集肖建平、冯院等数人,从县城坐三辆的士出租车和一辆面包车分别来到汤湖圩镇。
  当日16时许,被告人肖仁华、谢建龙、肖建平、肖冬华等人来到被害人罗门生已上锁的店门口,被告人肖仁华和肖冬华用脚踢开店门后先进入店内,被告人谢建龙、肖建平随后跟进,四人一起将店内的高压锅、电饭煲、灯具等物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肖乐明、肖冬华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仁华、肖乐明、谢建龙、肖建平、肖冬华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乐明、肖冬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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