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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举报走私相要挟 敲诈勒索获徒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2
标题: 举报走私相要挟 敲诈勒索获徒刑
  6月4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的案件,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华被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7年5月,朱华与王峰二人经人搭桥与定南县个体稀土矿主阿明相识,为其走私稀土。这个来回,朱华从中获得好处费26000元。2007年8月初,朱华得知定南县稀土矿业在进行整顿,很多走私稀土的稀土矿主被罚款,遂产生了敲诈阿明的想法。于是从2007年8月到同年11月间,前后三次以到定南县矿产局举报阿明走私稀土相要挟,要阿明出钱消灾。阿明每次均被迫交给朱华现金,4个月累计已达332000元。朱华又在同年12月25日再次来到定南,并不断向阿明发出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意图勒索更多现金。阿明遂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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