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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宁农民菜地被淹受损 开发公司依法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2
标题: 江宁农民菜地被淹受损 开发公司依法赔偿
  法院网消息(朱同复 张定生) 龚友美老汉承租江宁区东山镇某行政村的28亩土地,并投资2万元种植蔬菜。正当龚老汉满怀喜悦地等待收获时,一场大雨将他的蔬菜全部淹没。而造成蔬菜被淹的原因,是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菜地排水的水系。为讨说法,龚老汉一纸诉状将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已审理终结,江宁法院依法判决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赔偿龚友美19200元。
  龚友美诉:2000年1月,龚友美与东山镇某行政村签订一份协议,承租该村28亩圩地种植蔬菜,租期至2002年12月。签订协议后,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其承包的土地附近建小区,砌围墙,埋设涵管。当年5、6月间,天降大雨,因涵管理得过高积水排不出去,致其中24亩菜地被淹。此后,龚友美多次与开发公司交涉,均无结果。现要求开发公司赔偿2000年5、6月菜地受淹损失8万元。开发公司则认为,龚老承包的菜地原来就地势低洼,历史上每年下大雨都会淹,龚老汉的损失是由于其汛期排水不及时造成的。另外,公司在施工时为保证排水通畅,专门拨款给行政村对排水系统进行了清理,所以龚老汉的菜地被淹所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此案立案后,江宁法院非常重视,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做好调处工作,既要保证城镇建设的顺利开展,又要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多次到现场调查取证,还先后两次找来水利专家,对菜地被淹与开发公司建设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南京市水利局有关专家现场勘察后认为,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开发小区及道路建设时,确实对菜地原有的水系造成了破坏,开发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菜农或排水沟管理责任人没有加强对该排水沟的运行管理,及时清理淤泥,保持排水畅通,负次要负责。
  该院审理后认为,龚友美承租的菜地被淹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公司将龚友美承租的菜地水系破坏后,未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以致雨季排水不及时而受淹,故应对龚友美菜地受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按照当时蔬菜的价格,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赔偿龚友美菜地受淹损失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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