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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汽车公司职工为筹毒资盗气囊 戒除毒瘾投案自首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2
标题: 汽车公司职工为筹毒资盗气囊 戒除毒瘾投案自首
  中国法院网讯(刘燕枫) 为筹毒资,原汽车公司职工陈大力利用其对汽车构造、新车停车场及汽车配件二手收购的熟悉,两次窃得新车安全气囊共41只,卖给汽车配件收购者销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大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现年42岁的陈大力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案发前系某汽车公司的职工。2004年6月,陈大力在朋友的诱惑下染上了毒瘾,家中的积蓄渐渐被他挥霍一空。眼看自己每月的固定工资远远不够支付高昂的毒资,陈大力决定铤而走险。
  由于在汽车公司工作,陈大力对汽车的构造比较熟悉,也知道公司附近有人收购汽车配件,于是,他把目标放在了汽车安全气囊上。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陈大力驾车至公司一新车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断铁丝网进入停车场。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一辆辆新车的右后车门,钻入车中,轻而易举地卸下了22辆新车的主驾驶安全气囊。得手后,陈大力将安全气囊带至公司附近卖给汽车配件收购者销赃。11月16日晚,尝到甜头的陈大力再次至上述停车场,采用同样手法,将停车场内19辆新车的主驾驶安全气囊窃走。经鉴定,陈大力所窃的安全气囊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5元。
  2006年11月17日,陈大力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3月,已戒除毒瘾,又有了正当职业的陈大力决定改过自新。在家人的帮助下,陈大力向被窃单位全额退赔了损失,并至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5月13日,嘉定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大力犯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大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大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大力能自愿认罪及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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