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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大一起股票交易纠纷案审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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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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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大一起股票交易纠纷案审理纪实
这是一起罕见的股民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
来自东北黑龙江大庆市的股民李大强(化名),去年4月9日在江苏省南京大鹏证券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双方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随后李大强将巨额资金打进账户,并申购了价值23万余元的同类别股票。去年11月29日,李大强发现账户上的资金被人提取,股票被盗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3万余元。在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李大强一纸诉状将证券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标的高达51万余元。日前,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43万股款不翼而飞
56岁的原告李大强操劳了大半辈子,积攒了一些钱。退休后,为了能使自己的财富增值,李大强也和许许多多的人一样,开始涉足股市,在潮起潮落的股海中搏击,期望能多赚一些钱,使小家庭的生活过得更甜美一些。
当李大强在大鹏证券公司开设了资金及股票账户、双方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后,李大强就陆续将巨款资金打进账户,并申购了1家上市公司的巨额股票。截至去年11月9日,李大强的资金账户共有交易资金226453.24元;股票账户中共有价值230446.40元的同类别股票。
去年11月29日,李大强通过对股市的分析研究?看准了几支前景不错的新股,准备“吃”下一些。主意拿定,他拨通了南京大鹏证券公司的委托电话,正准备申购新股时,一个使他始料不及的信息顿时让他震惊得瘫倒在沙发上——李大强资金账户的余额仅剩下4064元,巨额现金不翼而“飞”了!
随后,李大强赶到南京,迫不及待地想搞清事情的原委。经核对打印出的客户对账单,李大强几乎惊得目瞪口呆,不仅资金账户上的巨额资金“飞”了,而且从11月15日起,他的股票连续13次被他人盗卖。11月16日,被盗卖的股票资金加上资金账户上原有的交易资金,共有43万元被他人盗取。
经查看证券公司的取款凭条,李大强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发现并非自己的笔迹,该凭条也未经证券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名。
11月29日,李大强向证券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在向证券公司讨说法不成的无奈下,李大强依据上述理由,一纸诉状将大鹏证券公司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总标的额高达51.5万余元的巨额索赔。
证券公司有话要说
面对李大强的诉讼,大鹏证券公司不甘认输,他们辩称:本案争议的股票是正常交易中被卖出的。2001年4月9日,原告在开户资料中确认客户权限为:自助、申请、柜台交易三种方式,其中自助交易就是通过电脑系统识别的磁卡交易。通过电脑交易流程单已证明原告是通过磁卡这一自助方式进行交易的,而自助交易又必须通过客户的密码输入才能完成。
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由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根据设计交易系统程序的某公司证明,交易系统(含取款)的密码具有安全性及被告不可获得性,故原告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股票是被他人盗卖。
被告已根据原、被告的协议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原告取款时对其身份证、证券账户履行了核对义务,并与原告本人办理了大额取款的预约手续。原告本人在提取43万元巨款时,是以自助方式正确输入密码,并在取款凭条和流水单上签字确认。原告输入正确密码是取款程序的关键,作为被告和任何第三方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获取密码。故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原告资金被盗取只能是在密码被本人泄露后发生,其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证券公司还辩称:原告主张的51.5万元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计算股票价格,只能以卖出时的价格为准,并应扣除交易手续费用。原告计算的直接损失是期得利益,该项利益不是必然得到的。原告对其提出的调查费未提供证据,而提出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用,亦无法律依据,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请求显失公正,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责任谁担?法院定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及质证,围绕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一丝不苟的审理。
第一个焦点是,原告股票账户上的股票被卖出应该是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营业部在合同中已特别告知原告对密码的保密义务,声明了在自助业务中因密码失密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与交易对方无关。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账户中的股票被卖出是被告的行为或是由于被告的违约及侵权行为所致,因此原告本人应当承担使用私人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原告资金账户上43万元交易资金被提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交易资金享有掌握、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有义务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的安全。虽然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泄露密码的责任,但是在任何证券公司中开户的投资者,不可能只凭密码就可以提取资金账户上的现金。密码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资金被提取的结果发生。证券公司必须在取款人同时具有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卡,经与原告提供的预留印鉴、密码、身份证相核对,再由本人签名才可办理取款。只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足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一特别注意义务更多的责任在于证券公司一方。对上述责任的认定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由于被告营业部未履行审核义务,且不能证明43万元资金是被原告本人提取,故应向原告偿付资金账户上被提取的交易资金数额及利息损失。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责任区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大鹏证券公司一次性偿付原告人民币43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635元,原告李大强承担549元;被告大鹏证券公司承担9086元,鉴定费190元由被告大鹏证券公司承担。
股市安全重在预防
类似上述股民股票账户股票被盗卖,资金账户现金被盗取的现象,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均有发生。股市资金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股市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引起广泛的关注。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股民总人数已超过6000万,且仍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股市的空前升温,一个严峻的现实也摆在了人们面前:如何防止上述案件的发生,确保股民资金安全呢?
审理该案的鼓楼法院民二庭法官俞中东介绍说:“作为投资者的股民,在通过自助方式交易股票时,必须将密码保持于其独占控制之下,这也是对自己利益的有效保障。证券公司的首要职责就是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诚信、负责的意识与行业作风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这样才能赢得市场,赢得社会的信任。确保股民的资金及所购股票的安全,这不仅是证券公司与股民之间的一种合同义务,也是一种行为义务,一种社会责任。大鹏证券有限公司虽然被判败诉,但其在偿付了上述款项后,仍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法律救济。”
据悉,李大强的总价值43万元巨款被盗取,到底是谁人所为,目前仍是一个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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