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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陈案今朝重审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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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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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陈案今朝重审解疑惑
人民网长春7月30日电(江山) 据今日出版的《东亚经贸新闻》报道,一件六年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经济纠纷案,7月29日上午九时,开庭重审。通过庭审,不仅解开了社会各界人士心中疑惑,而且也为此案所引起的社会关注找到了答案。
1994年,长春市公民刘乃志与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刘乃志承包吉林省跨海药业公司所属片剂车间,同时每年向跨海公司交纳折旧费4万元。在保证利润每年40万元的情况下,向跨海药业公司上缴利润的30%,由刘乃志负责片剂车间工人的工资。但因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现合同不够详细,于是双方又于1994年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改为每年由刘向跨海药业公司交折旧费及利润16万元整。
在刘向跨海药业公司缴纳11万元承包费后,与1994年6月10日正式进入片剂车间生产。至同年12月10日,因停水、停电、停气而被迫停止生产并撤出片剂生产车间。
自此,刘乃志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状告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公司:因被告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生产,要求被告补偿其所有损失共计21万多元。
此案当时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方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公司赔偿原告17万多元。
在昨天的重审过程中,审判长黄德成就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当庭作了回答:此案重审的原因基于两点:一是当院长在检查工作过程中对已经裁定的案件发现问题产生疑虑时,可以提请重审。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从法院裁定,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请重审,不受时间长短限制。
昨天的重审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合议庭裁定不日将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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