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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冒领储户66万存款给夫作生意 储蓄员自首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1
标题: 冒领储户66万存款给夫作生意 储蓄员自首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和忠 芦萍 荣胜) 信用社女储蓄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挂失储户存单,冒领储户存款66万元,并将所得款项挪给丈夫和朋友做生意。今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为了完成储蓄揽储任务,许昌市某信用社某分理处的储蓄员张某经朋友介绍,拉到了许多客户和熟人到其所在营业所存款。因张某的丈夫刘某与别人合伙开办一家建筑公司急需用钱,朋友罗某曾为张某揽储帮忙,罗某现因生意资金紧张,也向张某提出借钱,张某便利用其担任储蓄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再以自己名义领取储户存款。
  自2005年底至2006年6月半年多的时间里,张某采取这种冒用储户名义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的方式,分多次将其所揽的6名储户共计66万元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然后挪用给其丈夫刘某和朋友罗某进行营利性活动。因挂失冒领的存款全部是其熟人和所揽储户的存款,而当他们取款时都会提前告知张某,张某则先自己筹钱支付给他们,所以张某的行为一直没有被单位发现。
  2007年10月底,张某的行为被储户发现并举报到单位,张某遂将所挪款项全部退还。今年3月12日,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此案线索进行初查,张某得知此消息后,于当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前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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