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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抢劫小学生两元钱嫌少 继而绑架索要二十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1
标题: 抢劫小学生两元钱嫌少 继而绑架索要二十万
  中国法院网讯(张健华) 现年20岁的胡昆明,在抢劫他人两元钱后,又想对其实施绑架。6月16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7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胡昆明与罪犯张鑫磊、张毛昴(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在上蔡县一起吃过晚饭后,被告人张毛昴提出上街劫点钱。三人预谋后便窜到上蔡县蔡都镇西大街水利局东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附近,拦截住当时过往的蔡都镇一小学生余某,被告人张毛昴上前将被害人余某拉至一小道内,持刀架在被害人余某的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索要钱财,余某从身上掏出两元钱。三人嫌钱太少,随后胡昆明提议绑架余某。被告人张毛昴搂着被害人余某走在前面,张鑫磊和胡昆明跟在后面,在半途中,胡昆明用余某的衣服将余某的头蒙上,将被害人余某挟持到上蔡县蔡都镇一小附近建设路工商局家属院张毛昴暂住的房屋内。2007年7月25日早上,胡昆明打电话给余某的父亲让其准备20万元钱。7月26日上午,胡昆明将余某带到上蔡县城南花木场,用电榄线将余某捆在树林内的一棵树上后离去,后被人解救。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昆明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罪、抢劫罪。据此,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0元;依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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