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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诈称荒山有锑矿 骗取他人三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1
标题: 诈称荒山有锑矿 骗取他人三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梁波) 6月1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郭秀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蔡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11月底,被告人郭秀忠、蔡成亮合伙承包了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那地村马弄屯陈国济家在公喊坡(地名)的约2亩荒山,但协议中将实际承包的面积扩大为10亩,租期10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500元,二人支付了2008年度的年租金给陈国济。同年12月份,二被告人骗取田林县人韦忠成的信任后,称其二人在德峨乡那村马弄屯承包的60亩荒山中有锑矿,可合作开采,并于同月10日与韦忠成签订了《矿山开采合同书》,骗取了韦忠成的转让费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秀忠、蔡成亮已将所获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退还受害人韦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秀忠、蔡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秀忠、蔡成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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