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借款不还 亲家对簿公堂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1
标题: 借款不还 亲家对簿公堂
  吴某和张某是一对亲家,却因借款未还而对簿公堂,但债务人张某仍找借口不愿归还,法院遂判决由其归还借款1000元。
  1999年8月,张某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款约定还款期限,后吴某多次向其催讨,张革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愿意归还。吴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借款无异议,但以吴某起诉日期已超过二年,已丧失该追偿权的法律保护为由,但以吴某起诉日期已超过二年,已丧失该追偿权的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他人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张某以吴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追偿权的辩解意见,因双方未对该借款的归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