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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盗窃被抓编造事实 诬告陷害又添一罪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1
标题: 盗窃被抓编造事实 诬告陷害又添一罪
  6月16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楼福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月6日13时许,22岁的楼福杰为了盗走卖水果的汤某的电动三轮车,将汤某骗至一家超市后,将汤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和车上水果盗走,共计价值4400元。2月14日10时许,楼福杰用同样手段盗走卖甘蔗的杨江海的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甘蔗,共计价值4600余元。
  楼福杰在被警方抓获后,为了使和自己有过节的敖某受到刑事追究,供述中多次指认敖某一同参与了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楼福杰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诬告陷害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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