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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非法经营教辅书金额超百万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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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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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非法经营教辅书金额超百万领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简永根) 一套教辅图书一经出版,编者换换封面和扉页便拿来终生受益。6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民教师非法经营教辅书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熊某,江西高安某高中教师,2003年至2004年,熊某组织编辑出版了《学习先锋》、《中考王》、《非常讲解》等一系列中小学教辅图书,并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办理了出版印刷委托书及发行部发行证明。其发行证明内容为:“江西省新闻出版机构及图书市场管理部门:我社出版的《学习先锋》、《中考王》、《非常讲解》等系列丛书,为我社正式出版物,现需在贵地发行上市,请予以协助。”仅凭此发行证明,熊某便在未办理发行销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向江西省新余市等各地市销售上述教辅图书。事隔两年,熊某又如法炮制,仅将图书拿到印刷厂更换了封面和扉页,摇身一变成为了《魔法方案》、《先锋中考王》、《非常课堂》等系列丛书,继而又以书定价的20%至30%进行销售。其中,被查获并扣押的以上非法图书就达101994册,定价金额1106260元(其中未遂数额为966474.4元)。
经江西省新闻出版局证明及CIP查询资料证实,熊某印刷发行的图书中的CIP号,均与对应的书名不符,属非法出版物及盗版图书。
案发后,熊某主动到新余市新闻出版局接受处理,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熊某的律师为其辩称,被告人熊某经过出版社许可,办理了本案图书的出版、印刷手续,其行为是合法的,且加印、重印行为不违反刑法规定,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图书的发行销售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106260元(其中未遂数额为966474.4元),情节特别严重,故被告人熊某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熊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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