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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对用友与金蝶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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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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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对用友与金蝶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日宣布,这家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国内两大财务软件公司--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用友公司被判侵权,赔偿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金蝶软件公司是以用友软件公司、国际金融报社侵犯其名誉权,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
金蝶软件公司在起诉中称:2001年7月3日,用友软件公司总经理郭新平在国际金融报某报道中以“K/3就是ERP吗?”的反问句指责金蝶K/3系统不是ERP产品,并且进一步明确“在NC(用友软件公司2001年4月推出的管理软件产品)诞生之前,说中国没有真正的ERP或许有些道理。”
金蝶公司认为,这些言论是在捏造事实,散布竞争对手产品质量方面的虚假信息,给其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影响,贬低了公司的人格,造成名誉权侵害,也诋毁了其公司商业信誉,因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国际金融报社未核实事实即将用友软件公司严重失实的言论在报纸上刊登,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使社会公众对其公司作出贬损的评价,已构成对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用友软件公司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金蝶软件公司拥有的K3或读音为“K3”的K/3软件产品已为公众所认知。根据本案当事人的共识,ERP是企业资源管理的英文缩写,ERP作为企业资源管理类别计算机软件的通用名称已为计算机软件行业所共知。根据查明的事实,用友软件公司捏造和散布了K3不是ERP的虚假事实,其行为损害了金蝶软件公司的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用友软件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对特定商品品牌声誉的贬低,不构成对金蝶公司商业信誉或名誉权的损害。
国际金融报社属于新闻媒体行业,与计算机软件行业性质不同,其对涉及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专业报道在保证报道内容真实的前提下不负有较强的注意义务。因此,国际金融报社不具有侵犯金蝶公司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用友软件公司立即停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金蝶软件公司商品声誉的侵权行为;用友软件公司在《国际金融报》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影响;用友软件公司赔偿金蝶软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国际金融报社不得再次刊登相关文章;驳回金蝶软件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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