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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 武汉首例延迟履行法定职责案终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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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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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 武汉首例延迟履行法定职责案终审有果
备受关注的湖北省武汉市首例延迟履行法定职责案终审有果。武汉中院近日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11日20点50分许,武汉市蔡甸区女中学生殷某被一辆违章小客车撞伤,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认为蔡甸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流血过多,抢救太迟而死亡。因此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的“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城区处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延迟出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受害者死亡与被告延迟出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110报警,城区处警民警必须5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必须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该规范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此外本案经庭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后延迟出警。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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