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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王”被诉著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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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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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王”被诉著作侵权
法院网消息(闵 津)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向赵梦林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赵梦林经济损失7万元。
赵梦林所著《京剧脸谱》画册于1992年由朝华出版社出版,1994年再版。该书收录赵梦林绘制的京剧脸谱272幅。2001年7月18日,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和上海金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约,约定该广告公司负责“和家将”活动的广告创意、设计和完稿工作。同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开展“和家将·齐亮相”超值优惠券活动。被告北京永和大王公司称,涉案的71000套超值优惠券全部发放完毕。赵梦林发现未经自己同意被告在其超值优惠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七幅京剧脸谱,且未予署名。
经法院查明,被告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制作的超值优惠券所使用的七幅京剧脸谱与原告赵梦林主张权利的相关作品相同。被告使用上述京剧脸谱作品未征得原告赵梦林的许可,且在使用时未予署名。
二中院认为,赵梦林作为《京剧脸谱》画册中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永和大王公司未经赵梦林许可,在其制作发放的超值优惠券上使用了与赵梦林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相同的七幅作品,且未署作者姓名。北京永和大王公司的上述商业性广告行为侵犯了赵梦林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制作发放的超值优惠券虽系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但作为该超值优惠券的商业性广告使用行为人不能因此免除其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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