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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起贩卖、运输、持有毒品案宣判 1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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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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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起贩卖、运输、持有毒品案宣判 17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郑妍) 在第21个“6.26”世界禁毒日前夕,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9起贩卖、运输、持有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期徒刑。
被告人刘伟、王仁杰、刘学军均系重庆市綦江县人,2007年11月17日,刘伟在上海通过电话联系,指使刘学军在重庆某毒贩处取得毒品后,交由当天受刘伟指使从上海飞抵重庆的王仁杰。18日22时20分许,王仁杰携带毒品从铁路綦江站乘上开往杭州的1027次旅客列车,欲到杭州后转车返回上海。20日9时许,王仁杰在杭州站下车后行至出口处时,被民警依法盘查,当场从其身穿的牛仔裤左前侧口袋内查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品,内装有红色药丸状物品995粒。经检验,从查获的995粒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94.36克。
铁路公安机关根据王仁杰提供的线索,先后在上海、重庆市将刘伟、刘学军抓获归案。
上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王仁杰、刘学军明知是毒品,在刘伟的组织、指挥下,分工配合,共同利用铁路旅客列车长途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刘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仁杰归案后能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王仁杰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刘学军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其他8起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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