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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帮被监视居住的儿子外逃 父子同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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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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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帮被监视居住的儿子外逃 父子同坐牢
中国法院网讯(郑德伟) 6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李平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李某,男,17岁,重庆市涪陵区无业人员。李平,系李某之父。2007年5月13日至8月22日期间,李某伙同雍某某等人(已判刑)先后在涪陵城滨江路大东门路口处、江东磨盘沟桥头、堡子城公园、八角井电影公司等地,采取持刀威胁、殴打和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段某人民币50余元、吴某某价值人民币479元的金鹏手机一部和现金194.5元、杨某现金84元、周某人民币950元和价值人民币594元的科健手机一部。
2007年8月26日,李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07年11月16日,李平在知道儿子李某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为儿子购买去浙江的火车票,帮助儿子逃往浙江嘉兴舅舅家躲藏,并先后给儿子汇款400元,供其生活开支。
2008年3月27日,李平、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监视居住,是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讯,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李平明知其子犯抢劫罪,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察,而提供财物帮助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儿子逃往浙江嘉兴李某的舅舅家隐藏。因此,李平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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