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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州捣毁一“地下名牌”酒厂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0
标题: 郑州捣毁一“地下名牌”酒厂
  法院网消息(张胜利  马伟利) 河南省郑州市个体工商户程明伙同被告人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等人为了牟取暴利,办起了“地下名牌酒厂”,假冒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注册的“剑南春”商标,生产伪劣的剑南春酒并进行销售。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案件。假酒“制造专家”程明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假酒“制造专家”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31岁的程明因做生意赚钱太慢,看见生产假冒正规品牌的名酒利润很大,便起了生产假冒品牌名酒的邪念。随后,程明找到其在某个体酒厂打工的同村村民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共同预谋生产假冒品牌名酒发财致富,从此开始了罪恶勾当。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程明和被告人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等人,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其所租用的民房内,假冒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注册的“剑南春”商标,用购买的绵竹大曲酒灌入酒瓶内,生产伪劣的“剑南春”并进行销售。2002年4月17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出击,捣毁了这个“地下酒厂”,并抓获了被告人程明、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并当场搜出未销售的假剑南春酒108瓶,未使用的假冒剑南春商标457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明、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维云、程习伟、庞桂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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