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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审结一船舶碰撞码头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0
标题: 上海审结一船舶碰撞码头案
  法院网消息(陈忠仪  汪  洋)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上海船厂赔偿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余万元。
  1999年10月9日,上海船厂所属“爱丽丝·奥登道夫”轮(M.V.ALICE OLDENDORFF?试航途经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所属军工路码头时,与正在作业的J103桥吊发生碰撞,造成该桥吊当场倾覆。
  该院认为,在本起事故中,码头及桥吊均属固定设施,正在作业中的桥吊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无法作出相应避让措施,J103桥吊作业时的外伸距离不构成违章安装或违章作业。本起事故属“爱”轮操纵不当所致,上海船厂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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