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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市入不赘出 店主实施诈骗领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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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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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市入不赘出 店主实施诈骗领刑9年
中国法院网讯(简永根) 6月2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勇刚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1日,胡勇刚在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办了“家美超市”,超市投资45万元,开业同时与新余市副食、百货供应商协会达成口头协议,由供货商为其供货,每月结算一次。起初,超市经营状况良好,能及时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后因管理不善,出现亏损并拖欠供货商货款,直至2006年3月超市关闭,共欠货款达143968元。期间,胡勇刚曾于2006年1月交付货款6万元,因没提供欠各商家的具体数额,新余市供应商协会无法将款项分下去。同年3月3日,胡勇刚又以挽救超市为名,以超市设备及自己红旗牌汽车作还款担保的方式将6万元借出,随后,携款逃匿至深圳。尔后,在未经供货商同意下,胡勇刚打电话叫其表哥等人处理了超市设备及物品。
另查明,2005年8月20日,胡勇刚以其汽车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15万元,用其中的101122元归还了前期所贷的10万元的本息,实际拿走了48878元,此15万元的还款日期为次年的8月19日。而在次年3月,胡勇刚却将汽车给了朋友李新庆使用,原因是李新庆帮其归还了另外的10万元贷款,此时,胡勇刚并没有告之汽车已经抵押给了信用社,双方还就汽车使用签订了合同,主要内容是,李新庆帮助还10万元贷款,车子归其使用,待胡勇刚还钱给他时再将车归还。
法庭上,被告人胡勇刚为自己辨称,自己没有诈骗动机,向银行借款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不构成贷款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受害人6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胡勇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刚在明知车子已被抵押且贷款到期的情况下,将车子转由他人使用,却拒不归还已到期贷款,其行为致使信用社无法通过担保物来实现到期债权,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已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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