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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起纠纷 证据规则判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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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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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起纠纷 证据规则判亲生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讯(张冬根) 日前,江西分宜法院首次适用证据规则,对备受当地政府和群众关注的非婚生子生身父亲确认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李海生为原告李艳所生男婴的生身父亲。
原、被告均系洞村乡南村山背村小组的未婚青年。自2001年5月始,原、被告来往密切,并发生了两性关系。同年10月,告知李海生其已怀有身孕,李海生当时承诺将对此负责,同时叮嘱不得告诉父母。数日后,李海生外出打工,从此没有音信。2002年2月,李艳在分宜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因原、被告两家均不认领男婴而被他人抱养。期间,被告通过家人得知原告指认其为该男婴的生父后,并没有否认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原告所生男婴的生父,并向洞村司法所提出作亲子鉴定,该所主持原、被告达成相关协议。但在原告父亲几经周折找回被他人抱养的男婴后,被告拒绝去做亲子鉴定。原告遂诉至分窥豹一宜法院,法院先后两次传唤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分宜法院审理后认为,要确认本案的亲子关系,最充分、最真实的关键证据是亲子鉴定结论,但原告要完成该项举证,必须被告协助,提供血样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待证事实;被告没有法定事实和理由不应拒绝。因此,本案中被告妨害了原告举证,根据公正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而应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且其拒绝亲子鉴定的事实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对待证事实承担不得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但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可以得出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远远高于被告否认事实的真实性,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证明标准,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真实。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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