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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字短文惹出的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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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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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字短文惹出的名誉侵权案
中国法院网11月11日电(章法) 素以文风严谨著称的《某女报》,最近却惹上了一场名誉侵权官司,“罪魁祸首”则是该报刊发的一则百字短消息。
姓名同音引发歧义 六旬老汉成了“偷鸡贼”
2001年5月8日, 《某女报》在第二版刊登了一则赵铁梅、黄伟大撰写的短消息《无赖耍了鸡贼,公安治了三害》。说的是“5月7日,湖南省益阳市泉交河镇先锋山村发生的一件令老百性‘幸灾乐祸’的事……”,文章写道:“窃贼邓训良从亲戚家盗得八只母鸡后,被‘无赖’谭彪跟踪,抢了母鸡……邓训良的邻居邓建华发现强行要了四只鸡。……派出所核查后,将三人全抓进派出所拘留十五天”。然而,就是这则通篇不过百余字的短消息却引发了轩然大波。
载有这篇短消息的报纸很快就到了先锋山村的村民手里,发生在自己家门口的这桩新鲜事居然上了报纸,引来全村的人争相传阅,特别是文中窃贼邓训良偷鸡不成反蚀米的丑行更成了全村人的笑谈。然而令他们感到疑惑的是,数遍了全村百十户老老少少,却压根就没有邓训良这个人,要说与邓训良的名字相近的,也就只有树山冲组的六旬老汉段训良了。在益阳方言中, “邓”、“段”的读音完全相同。莫非“邓训良”就是“段训良”?村民们为自己的这一发现震惊不己。
很快,段训良是“偷鸡贼”,并且还上了报纸的消息就象长了翅膀似的传开了,人们的议论也纷至沓来。从这时开始,段训良便开始感受到了文章见报带给自己的“礼遇”:走到哪里,都有人们戒备的目光,段训良还想让时间来证明一切,然而日子一天天的过去,村里的揣测和议论就象秋天里的衰草,恁是躲在不见光的角落里顽强地生长着。有时段老汉真的希望他们能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就是公开向他发难也好,这样的机会始终没有-出现。段老汉仿佛觉得自己背上了一口大黑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有理由相信,这口黑祸要是不砸掉,就永远无法还自己大半生的清白。段训良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自己的亲友,很快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就这样,段老汉鼓足勇气走进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某女报》杜、文章的作者赵铁梅、黄伟大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邓训良非彼段训良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则百余宇的短消息竟然惹出官司,这使《某女报》社以及赵铁梅、黄伟大均始料不及。赵铁梅是一名酷爱文学的女青年,农村长大的她为圆自己的文学梦,始终笔耕不辍,近年来她创作的作品更是频频见诸报端。在自己的创作生涯里,赵铁梅视真实为文学的生命,对闭门造车,胡乱杜撰深恶痛绝。为此,她感到纳闷和疑惑:《无赖耍了鸡贼,公安治了三害》一文,是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制办提供的素材,自己严格依据材料的内容撰写,成文后,又交由赫山分局政工室主管宣传报道的黄伟大进行了审查,报道内容绝对真实,真实的报道怎么会引发名誉侵权官司,自己在撰文时为顾及偷鸡人名誉特意隐去了其真实姓名,然而化名却与老汉的真名雷同,世间真有这么巧的事?接到法庭的诉讼通知和开庭传票, 《某女报》更是对自己成为被告感到莫名其妙:文中的偷鸡贼为邓训良,而非本案的原告段训良,“邓”、“段”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报社不存在名誉侵权。双方各执一词,观点迥异,究竟敦是敦非?
2001年12月7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读音雷同引发的特殊名誉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后,法庭认为;被告赵铁梅、黄伟大以原告段训良所在村发生的一偷鸡事件为素材写成文章,在《某女报》上发表,文章中将窃贼段正良写成邓训良,足以使熟悉原告的人认为文章中的窃贼特指原告段训良。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段训良名誉权的损害。被告赵铁梅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被告黄伟大审稿不严,应承担一定承担。被告《某女报》将侵害原告名誉的稿件予以刊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贬损了原告声誉,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铁梅、黄伟大、 《某女报》社停止对原告段训良的名誉侵权损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某女报》第二版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段训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被告赵铁梅、《某女报》杜各赔偿原告段训良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被告黄伟大赔偿原告段训良200元。
一审宣判后,《某女报》社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审理认为:赵铁梅、黄伟大在撰写、审核《〈无赖耍了鸡贼,公安治了三害》一文时,为顾及偷鸡人名誉而隐去其真实姓名,将偷鸡人化名邓训良,并非特指被上诉人段训良。该文章内容属实,投稿程序合法,上诉人《某女报》社采用此文并发表在第二版上合法有效。文章所涉及的人物姓名与被上诉人段训良在地方方言中虽读音相同,但字形和字义不同,且段训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邓训良为同一人,故段训良与本案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之规定,段训良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益阳中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段训良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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